谷
①又名小谷。春秋时齐邑。在今山东平阴县西南东阿镇。《春秋》:庄公七年(前687),“冬,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”。即此。
②亦作谷伯国。西周国名。在今湖北谷城县西北十里。《春秋》:桓公七年(前705),“夏,谷伯绥来朝”。杜注:“谷国在南乡筑阳县北。”后为楚所灭。
①又名小谷。春秋时齐邑。在今山东平阴县西南东阿镇。《春秋》:庄公七年(前687),“冬,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”。即此。
②亦作谷伯国。西周国名。在今湖北谷城县西北十里。《春秋》:桓公七年(前705),“夏,谷伯绥来朝”。杜注:“谷国在南乡筑阳县北。”后为楚所灭。
【介绍】:唐河南河阳人,字北渚,又字爽。韩愈从孙,韩老成子。宪宗元和十四年,愈谏迎佛骨,贬潮州刺史,途中作有《宿曾江口示侄孙湘诗二首》。后湘于穆宗长庆三年擢进士第。为宣歙观察使从事,官至大理丞。小说家附会为韩湘子,遂为世所传“八仙”之一。
源见“揽辔澄清”。指拨乱反正,使局势安定。宋司马光《西斋》诗:“四境已澄清,还以书自怡。”朱德《和郭沫若同志登尔雅台怀人》:“内忧外患澄清日,痛饮黄龙定约君。”
西夏置,在今甘肃景泰县境。元废。
据《三国志魏志武帝纪》载:曹操为洛阳北部尉,造五色棒,悬门之左右,有犯禁者,不避豪强,皆棒杀之。后以“悬棒”谓执法严正。韦应物《示从子河南尉班》:“立政思悬棒,谋身立触藻。”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北周沿置。秋官府刑部司次官,亦称刑部下大夫或小刑部,员一人,佐刑部中大夫掌杖、鞭、徒、流、死五刑的审讯、执行及赦免。北周武帝建德二年(573),省六府诸司中大夫,遂成为刑部长官,称刑部下大夫。宣帝即位,复置六府诸司中大夫后,仍为次官。
①(? —1663)清代蒙古王公。鄂尔多斯部人。博尔济吉特氏。※达延汗巴图蒙克八世孙,塔尔丹之子。崇德二年(1637),遣使哈尔班向清贡驼马。六年(1641),率众附清。顺治七年(1650),以不附所部大扎木素等叛,封札萨克多罗贝勒,世袭罔替,掌鄂尔多斯右翼中旗。 ②(?—1716)清朝将
官名。唐朝司农寺司竹监属官,置二员,从八品上。官名,汉置,掌佐司竹长种植养护园竹。参看“司竹长”条。
一卷。清陈其藻(生卒年不详)撰。陈其藻,字鲁塘,一字铁山。嘉应州兴宁(今广东兴宁)人。贡生,历署乐昌、花县儒学。其学根底经史,诗则血性淋漓,全从真气滚出,不作句雕字琢。著有《毋自欺斋诗稿》四卷。本卷辑其诗二十七首,附《毋自欺斋诗稿摘句》四十言。今存清同治二年(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又作伊尔们河卫。永乐十五年(1417)二月,与亦东河卫同时设立。经常入京纳贡,弘治元年(1488),贡马、貂皮。在今吉林省饮马河流域。
读音:m rng【源】 见《复姓录》(12,60,62)。历史上代北地区复姓。《郑通志氏族略》 据《复姓录》收载,未详其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