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
监狱类名。清末始置内外城拘留所,分属内外城巡警总厅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拘留违警及依其他法令应行拘留的人犯的场所称为拘留所,是由警察机关直接管辖的监狱机构。设所长一人,由该警察机关委派,并设医士、书记和男女看守若干人,在所长督率之下,分工管理有关事宜。
监狱类名。清末始置内外城拘留所,分属内外城巡警总厅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拘留违警及依其他法令应行拘留的人犯的场所称为拘留所,是由警察机关直接管辖的监狱机构。设所长一人,由该警察机关委派,并设医士、书记和男女看守若干人,在所长督率之下,分工管理有关事宜。
官署名。清末民政部民治司所属四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地方官制变更,考核地方官吏,管理各省官立行政局所之废置、分合,各省官员选举任用之注册存案,地方衙门官员裁汰革除等事。置员外郎一人,总理科务。
【生卒】:1768—1838【介绍】:清山东蒲台人,字季源,又字碧轩。嘉庆初以拔贡官陕西通判。后署商州州同。募兵阻击川楚白莲教军。官至台湾知府,两摄台湾道。【生卒】:?——1838字季源。山东蒲台(今滨县)人。拔贡生。嘉庆初年署陕西汉阴厅通判,历石泉知县、商州州同、盩厔
《汉武故事》载:西王母所居瑶池种有桃树,三千年结一次仙桃,汉武帝之臣东方朔曾三次偷食之。后因以“窃桃”为咏仙道之典。韩愈《同窦韦寻刘尊师不遇》:“犹疑隐形坐,敢起窃桃心?”
见“賨人”(2294页)。
读音:Hull【源】 元时色目三十一氏中有火鲁刺氏(13)。【变】 亦作〔火里刺〕(13)。清《续通志氏族略》作〔和尔拉〕(24)。【人】 元宪宗后为火鲁刺氏,见《元史类编》(399)。
即今上海市南汇县西北瓦屑镇。清光绪《南汇县志》卷1:瓦屑墩镇在“邑西北三十里。昔张氏聚族于此。嘉靖间倭人寇毁张氏居,积瓦砾成墩,故名”。
见“白眉可汗”(606页)。
清政府为推行“预备立宪”所设置的机构。1905年(光绪三十一年)清政府派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东、西洋各国考察政治,准备仿行宪政。同年11月(十月)下令设立考察政治馆,考察研究各国政治兼及各省实行“新政”情况, “纂订成书, 随时进呈”,以供参考。1907年8月(光绪三十三年七
金、元首领官名。管理衙门文书等日堂公务,管辖吏员。凡由吏目升入者,可升为提控案牍,属流外职。首领官名。金元设置,为流外官。其职掌为管理衙署内文书等日常事务,管辖吏员。凡由吏目升入者,可升为提控案牍。
官名。北周始置,《隋书长孙平传》记长孙平“仕周,释褐卫王侍读。”唐亦于亲王府置侍读,无固定员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