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盘水加剑

以盘盛水,加剑其上,以示自己若有罪,愿意接受公平的治罪。西汉大臣贾谊上疏汉文帝陈政事说:贵族大臣在受到皇上谴责或呵问时,往往穿上丧服,盘中盛水,放上一把剑,来到请罪之室请罪。盘中之水平正稳定,比喻法律严正;“加剑”表明自己甘愿自刎。另一种说法是,宰杀牲畜时往往用盘水来接着颈血。后以“盘水加剑”为典,言大臣甘愿依法论罪,直至死刑。

【出典】:

《汉书》卷48《贾谊传》2257、2259页:“故其在大谴大何(呵问)之域者,闻谴何则白冠氂缨(丧服),盘水加剑,造请室而请罪耳。”如淳注曰:“水性平,若己有正罪,君以平法治之也。加剑,当以自刎也。或曰,杀牲者以盘水取颈血,故示若此也。”

【例句】:

宋·周辉《清波别志》卷中:“御史中丞陈琰上疏曰:‘汉臣获罪,合行盘水之诛;君集就烹,岂顾凌烟之像。’” 清·张廷玉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,太史令刘基曰:‘古者公卿有罪,盘水加剑,诣请室自裁,未尝轻折辱之,所以存大臣之体。’”


并列 用盘盛水,加剑其上。盘中之水平正,用以比喻公平的法律。形容甘愿依法论罪。语出《汉书·贾谊传》:“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,闻谴何则白冠牦缨,盘水加剑,造请室而请罪耳。”颜师古注:“水性平,若己有正罪,君以平法治之也;加剑,当以自刎也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太史令刘基曰:‘古者公卿有罪,~,诣请室自裁,未尝轻折辱之。”△褒义。多用于自请依法论罪方面。→负荆请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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