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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风景

唐.李商隐《杂纂》卷上记载:“花间喝道,看花泪下,苔上铺席,斫却垂杨,花下暴裩,游春重载,石筍系马,月下把火,妓筵说俗事,果园种菜,背山起楼,花架下养鸡鸭,对花啜茶,煮鹤烧琴”为“杀风景之事”。原指有损美景,败人雅兴之举。后泛指一些令人扫兴、不悦的遭遇。鲁迅《花边文学.安贫乐道法》:“这也是一张少见的富有诗趣的药方,不过也有煞风景在后面。”


述宾 破坏美好景物。比喻败坏兴致。唐·李商隐《杂纂》卷上记载:“花间喝道,看花泪下,苔上铺席,斫却垂杨,花下晒裈,游春重载,石笋系马,月下把火,妓筵说俗事,果园种菜,背山起楼,花架下养鸡鸭为‘杀风景之事’”。清·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如是我闻二》:“赏花韵事步月雅人,奈何与小人较量,致~?”△贬义。用于在兴高采烈场合,发生伤损美景事,使人扫兴。→大杀风景大煞风景 ↔兴致勃勃。 也作“煞风景”。


风景就是风光、景色。“杀风景”是什么意思呢? 风景能 “杀”吗?

“杀”,在这里指的是灭杀、毁损之意。风景被灭杀、毁坏了,人也就感觉了无生趣了。因此,“杀风景”就是毁损景物、败人兴致的意思。

那么,哪些情形谓之 “杀风景”呢?

唐·李商隐 《杂纂》卷上有详细记载,大凡清泉濯足、花上晒裈、背山起楼、焚琴煮鹤、对花啜茶、松下喝道、斫却垂柳、月下把火,等等,都称之为 “杀风景”。总之,凡与当时场景不协调者,大约皆可算作 “杀风景”之事。比如,鲁迅 《书信集·致山本初枝》中写道: “龙华的桃花虽已开,但警备司令部占据了那里,大杀风景,游人似乎也少了。”

宋·蔡绦 ( tāo) 《西清诗话》记载说: “晏元献……有 ‘未向人间杀风景’句。”自此 “杀风景”之语颇著于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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