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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

形容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蛮不讲理地加人罪名。公元前651年,晋献公死。受晋献公之托,大臣荀息拥立骊姬之子奚齐为君。这时,以里克、丕郑为首的忠于太子申生、公子重耳、公子夷吾的一班大臣派人刺杀奚齐于停丧处所。而后,荀息又拥立奚齐的弟弟卓子为君。不久,又被里克派人杀之于朝,荀息也被迫自杀。在秦、齐诸大国的支持下,夷吾归国为君,是为晋惠公。他即位后,为了巩固自己地位,就于公元前650年下令里克自杀。他说,没有你,我就当不了国君。然而,几个月来,你先后杀死了两个国君和一个大臣,现在我当你的国君,不是很困难的吗?里克这时已看透了晋惠公的真实面目。回答说,如果我不杀死那两个国君,哪里轮到你坐这个位子。你现在想处死我,给我强加一些罪名,那是很容易的。随即自杀了。

【出典】:

《左传·僖公十年》:“夏四月,周公忌父、王子党会齐隰朋立晋侯。晋侯杀里克以说将杀里克,公使谓之曰:‘微子,则不及此。虽然,子杀二君与一大夫,为子君者,不亦难乎?’对曰:‘不有废也,君何以兴?欲加之罪,其无辞乎?臣闻命矣。’伏剑而死。”

【例句】:

宋·刘克庄《与郑丞相书》:“凡人之身,岂能无过;苟欲加罪,何患无辞!” 清·归庄《感事寄二受翁二首》之二:“欲加之罪岂无辞,惟德成邻乃见疑。”


其他 《左传·僖公十年》载:晋献公死后,晋大夫里克先后杀公子奚齐和公子卓,以及大夫荀息。新君晋惠公即位后杀里克。将杀里克时,惠公派使臣对他说:“微子则不及此。虽然,子弑二君,与一大夫,为子君者不亦难乎?”对曰:“不有废也,君何以兴? 欲加之罪,其无辞乎? 臣闻命矣。”伏剑而死。后用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指随心所欲地诬陷别人。姚雪垠《李自成》2卷27章:“‘可是,老徐,李自成没有什么罪名,咱们收拾了他,对别人怎么说呀?’‘~!’”△贬义。用于指罗织罪名,诬陷无辜者。→故入人罪 罗钳吉网 莫须有 ↔罪有应得 不打自招。也作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词”。也省作“欲加之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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