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上国学 >历史百科>历史典故>染指于鼎

染指于鼎

比喻占取非所应得利益。公元前605年,楚国送给郑灵公一只甲鱼。当时郑国大夫公子宋、公子家二人正在入朝,突然,公子宋的食指跳动不已,就把它给子家看,说,以往我发生这种情况,一定会尝到新奇的美味。等到进朝后,厨子正准备把甲鱼切块,两人相视而笑。郑灵公问他们为什么笑,子家就把刚才的情况告诉了郑灵公。等到把甲鱼炖好赐给大夫吃的时候,也把公子宋招来却偏不给他吃。公子宋发怒,把手指蘸在鼎里,尝了尝味道退了出去。郑灵公也生了气,想处死公子宋。公子宋和公子家先行下手。当年夏天,他们杀死了郑灵公。

【出典】:

《左传·宣公四年》:“楚人献鼋于郑灵公,公子宋与子家将见,子公之食指动,以示子家,曰:‘他日我如此,必尝异味。’及入,宰夫将解鼋,相视而笑。公问之,子家以告。及食大夫鼋,召子公而弗与也。子公怒,染指于鼎,尝之而出。公怒,欲杀子公。子公与子家谋先。子家曰:‘畜老犹惮杀之,而况君乎?’反谮子家。子家惧而从之。夏,弑灵公。”

【例句】:

《全唐诗》610皮日休《酒中十咏酒床》:“开眉既压后,染指偷尝处。”


述补 鼎,古代烹煮食物的器具。用手指在鼎中蘸一下,品尝滋味。后比喻攫取非分的利益。《左传·宣公四年》:“楚人献鼋于郑灵公……及食大夫鼋,召子公而弗与也。子公怒,~,尝之而出。”△贬义。多用于描写谋篡作恶。→染指垂涎 馋涎欲滴 垂涎三尺 ↔不忮不求。 也作“染指羹鼎”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南路旧土尔扈特左旗

    清乾隆三十六年 (1771)渥巴锡率土尔扈特部由伏尔加河流域回到祖国后设置,属乌讷恩素珠克图盟。驻牧地在今新疆和静县北。

  • 李国亮

    【生卒】:1641—1706【介绍】:清奉天海城人,字朗庵。康熙十一年举人,官都察院右副都御史、河南巡抚。所至赈灾、治水、清理冤狱、整顿漕运,以兴利除弊为己任。后因荐举失人,部议革职,以原品致仕。

  • 仙立

    【介绍】:宋相州汤阴人,后徙宁国,字绍初。高宗建炎初,扈驾南渡,以功授殿前都虞候,寻转武毅郎。参预平杨幺,破戚方。仕至右武大夫、惠州刺史、殿前司统。

  • 梅鷟

    【介绍】:明宁国府旌德人,字致斋。梅鹗弟。正德间举人。历南京国子监助教。官至盐课司提举。疑《古文尚书》为伪书,参考诸书,指出可疑之处,虽采撷未广,实有功于经学。有《古易考原》、《尚书考异》、《尚书谱》。

  • 射工含沙

    同“含沙射影”。宋黄庭坚《演雅》诗:“天蝼伏隙录人语,射工含沙须影过。”清尤侗《周栎园司农席上赋赠》诗:“盛名所集谤亦起,射工含沙应龙囚。”

  • 四书释文

    不分卷。是书首有王赓言序,称出何义门焯手订,而复以己意为之增补。其书依《朱子章句集注》只于一章的主脑、一节的关键、一句的虚实轻重以及每句的层次,一一以符号标记。自以为授成童者读之,可尽将诸讲义置之高阁,实为浅陋之书。有光绪十四年(1888)刊本。

  • 率尔人

    《论语.先进》:“子路、曾皙、冉有、公西华侍坐。子曰:‘以吾一日长乎尔,毋吾以也。居则曰:“不吾知也!”如或知尔,则何以哉?’子路率尔而对曰:‘千乘之国,摄乎大国之间,加之以师旅,因之以饥馑;由也为之,比及三年,可使有勇,且知方也。’夫子哂之。”后因以“率

  • 宜兴卫

    明洪武二年 (1369) 置于宜兴州,后属大宁都司。治所在今河北滦平县东北十五里小城子。次年改为宜兴守御千户所。明洪武二年(1369年)置,治宜兴州(今河北滦平县东北)。属永平府。三年改为宜兴千户所。

  • 闲居草

    一卷。清董含(1626?-?)撰。董含,字阆石,一字榕庵,号莼乡赘客。华亭(今上海松江)人。顺治十二年(1654)中举人,顺治十八年进士。官于吏部,后因奏销案被罢黜,终生未再为官。著有《艺葵草堂诗稿》、《安蔬堂集》、《三冈识略》。是集卷首题名为《艺葵草堂稿》,而卷中又名《

  • 禹贡三江九江辨

    一种。清黎庶昌(1837-1897年)撰。黎庶昌字莼斋,贵州遵义人,廪贡生,曾任驻英、法、德、日四国参赞,官至川东兵备道。黎庶昌为“曾门四弟子”之一,著有《拙尊园丛稿》,编《续古文辞类纂》,又辑刻现藏于日本的我国已佚古籍为《古逸丛书》。此书为《拙尊园丛稿》之一种,是